太仓公司之前固定资产是按平均年限法的总年数的60%(按税法享受加速折旧)来计提折旧的,现在部分设备转到嘉兴公司,嘉兴是按平均年限法的总年数,没有享受税法加速折旧;设备我分了下,会影响折旧年限的设备对应的剩余的折旧金额是86万元;金额也不是很多,我想嘉兴就按汽电太仓年限直接平移过来怎么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太仓公司之前按照税法享受加速折旧,采用的是平均年限法的60%来计提折旧,而嘉兴公司计划按照平均年限法的总年数计提折旧,不享受加速折旧优惠。
如果设备从太仓转移到嘉兴,并且这些设备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在转移前后没有发生变化,理论上可以将太仓公司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直接平移到嘉兴公司。然而,由于嘉兴公司不采用加速折旧,这可能导致嘉兴公司在后期年度的折旧费用比太仓公司时更高,因为平均年限法的总年数通常会导致后期年度折旧额较低。
在考虑这种变更时,需要评估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并符合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如果设备的预期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在转移后没有改变,且嘉兴公司选择不利用税法上的加速折旧优惠,那么这种处理可能是合适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变更可能会影响嘉兴公司的财务报表,特别是利润表中的折旧费用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净值。
因此,建议在做出决定前,嘉兴公司应确保这种处理方式符合会计原则,并考虑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如果嘉兴公司选择不改变太仓公司的折旧政策,可能需要在财务报告中解释这种差异,并可能需要在所得税方面进行调整,因为税法和会计准则对折旧的处理可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