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某省国资委控制的国有企业,2×13年10月,因该省国资委系统出于整合同类业
务的需要,由甲公司通过定向发行其普通股的方式给乙公司部分股东,取得对乙公司控 制权。该项交易前,乙公司的股权有该省国资委下属丙投资公司持有并控制。双方签订 的协议约定:
(1)以2×13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乙公司全部股权 以公允价值4.02亿元为基础确定甲公司应支付的对价。
(2)甲公司普通股作价5元/股,该项交易中甲公司向丙投资单位发行3 700万股本公司 普通股取得乙公司46%股权。
(3)甲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定向发行的3 700万股向丙投资公司发行后,即有权力调整和
更换乙公司董事会成员,该事项不受本次交易中股东名册变更及乙公司有关工商注册变 更的影响。
2×13年12月10日,甲公司向丙投资公司定向发行了3 700万股并于当日对乙公司董事会进 行改造。
问题: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合并应当属于哪一类型?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合并应当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是因为合并发生前,乙公司由甲公司的最终控制方,即该省国资委下属的丙投资公司控制。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并前后都受同一方控制,且甲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取得乙公司股权,这是为了整合同类业务,符合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特点。在这样的合并中,通常以被合并方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