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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一年内出售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计量与列报指南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计划于一年内出售,如何计量与列报

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如果一个企业持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并计划在一年内出售,该投资通常在初始计量时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这类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会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中,而不是直接影响当期利润。

当企业决定出售该投资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披露终止确认该权益工具投资的原因、终止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以及累计利得或损失。在出售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通常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

因此,计划在一年内出售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如果管理层意图在近12个月内出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指引,这部分投资应从非流动资产重分类为流动资产,列报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下,并在附注中详细说明。

在出售时,企业应按照出售日的公允价值确认处置收益或损失,并调整相应的其他综合收益。如果出售价格低于账面价值,可能会产生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出售价格高于账面价值,那么之前的其他综合收益会转出,形成处置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