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
收购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取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如果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那么:
- 外购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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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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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
- 自行建造活动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成本,计入“在建工程”科目。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
如果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且满足准则规定的条件:
- 外购投资性房地产:
- 购买价款及相关税费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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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与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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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
- 自行建造过程中的支出同样计入“在建工程”科目。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照公允价值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而非历史成本。
无论哪种模式,如果涉及增值税,增值税不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而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处理,可能是进项税抵扣或计入相关科目。
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价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通常会形成商誉。如果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不产生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