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控制权已经转移,但未过可退款期,公司可以确认收入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因此,即使货物控制权已经转移给客户,但如果尚未超过可退款期,企业仍需考虑销售退回的可能性,不能全额确认收入。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在可退款期内,企业应当根据预期不会退回的商品部分来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