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模式为买断式经销,但是经销商需要指定送货地点,此时公司应在何时点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应当作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在买断式经销模式下,公司通常在将商品转移给经销商,即经销商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如果经销商指定送货地点,这通常意味着商品在送达该地点时,控制权可能转移给经销商。因此,公司应当评估在商品送达指定地点时,是否满足以下控制权转移的迹象:
-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经销商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经销商。
- 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经销商,即经销商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 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经销商。
- 经销商已接受该商品。
如果这些迹象表明商品控制权已转移,公司应在商品送达指定地点时确认收入。如果经销商的验收仅是一项例行程序,且公司判断这不影响商品控制权的转移,那么在商品到达指定地点时,可以确认收入。否则,可能需要等到经销商验收后才能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