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未实现资产减值损失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的规定,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这意味着投资方需要将这部分未实现的资产减值损失按照其持股比例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如果投资企业A持有联营企业B 40%的股权,B公司的一项资产发生减值,导致B公司确认了100万元的资产减值损失。A公司应确认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为100万元的40%,即40万元,这40万元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全额计入A公司的当期损益。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减值损失一旦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第十七条,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因此,即使在以后期间资产价值恢复,之前确认的减值损失也不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