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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践:何时执行函证替代测试的准则与策略
邵老师,我想向您询问一下,麻烦您空的时候回复就行:1、我以前刚做审计的时候了解的是,做A股上市公司审计,比如针对往来的函证(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要信息除外),如果考虑到收回函证的可能性很低或者回函证据很可能无效,审计人员应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一般发函前就针对抽取的函证样本直接都实施替代测试,回函了也不会删除替代测试记录;或者针对回函不符的查明原因且实施替代测试,以及某些客户公司注销等特殊情形无法实施函证的也会做替代测试。例如针对应收账款,我以前都会根据期末余额和借方发生额筛选出函证样本,函证内容涉及应收账款期初、期末余额以及本期借贷发生额,同时会在发函后就针对发函样本全部实施替代测试,期末余额的就是抽取期末余额构成的几笔进行测试,一般测试比例都在90%以上,针对发生额会做收入测试以及回款测试,比例测试也都在80%以上)。2、为啥现在听到周边人执行程序是:客户回函就不用执行替代测试,替代测试是针对发函后不回函才执行的,针对不发函的客户(指某些客户交易较大且无法实施函证的)不做替代测试。

在审计实践中,针对往来函证的处理确实存在不同的做法,但这些做法必须遵循审计准则以确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审计人员在面对函证回函可能性低或回函证据可能无效的情况时,应当考虑实施替代测试来获取审计证据。这包括在发函前对选取的函证样本进行替代测试,或者在回函不符时进行调查并执行替代测试。

对于您的第一个描述,即在发函前对函证样本进行替代测试,并在回函后继续执行替代测试,这是一种较为谨慎的做法,它确保了即使收到回函,审计师也能通过替代测试验证信息的可靠性。

第二个描述中提到的审计程序似乎更为宽松,即只有在未收到回函时才执行替代测试,这可能基于对回函可靠性的信任,但这种做法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它可能忽略了对已回函信息的进一步验证。对于无法实施函证的客户,即使交易量大,如果不执行替代测试,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总的来说,审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风险评估来决定何时、如何以及是否需要执行替代测试。无论函证是否回函,审计师都应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并确保审计证据的质量。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收到回函,也可能需要执行替代测试以确认信息的准确性。因此,第二种做法可能不够全面,可能需要根据具体审计环境和风险评估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