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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的委托开发项目:如何处理成本与收入确认?
A公司授权B公司2018年开发一个项目,未签订合同,B公司将发生的成本计入开发成本中,截至2022年末,已发生成本2亿元,2023年发生成本3000万元。2023年,A正式与B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协议。2023年的账务是按照全额法把之前的成本都确认了收入,还是只确认2023年年度发生的成本对应收入。之前发生的成本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在本案例中,B公司在2023年之前发生的2亿元成本,由于当时未与A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因此这部分成本不能确认为与合同直接相关的合同履约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一)管理费用;(二)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三)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四)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因此,B公司在2023年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发生的2亿元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应调整为合同履约成本。

至于2023年发生成本3000万元,如果这部分成本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中的条件,即与签订的委托开发协议直接相关,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并且预期能够收回,则可以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

综上所述,B公司应当只确认2023年年度发生的成本对应的收入,而之前发生的2亿元成本应当在其发生时已经计入当期损益,不应调整为合同履约成本,也不应在2023年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