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基建期转试用期的光伏发电企业,产生的收入如何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建期结束后,如果光伏发电企业进入试用期并开始产生收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来计量收入。如果试运行销售是企业的日常活动,相关收入应在“营业收入”项目列示,相关成本应在“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如果试运行销售是非日常活动,收入和成本则应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试运行期间对外销售的产品或副产品,符合存货条件的应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资产确认条件的应确认为相关资产。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不应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