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境外购入转入使用权,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从境外购入无形资产并取得使用权时,如果涉及增值税,会计处理通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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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购买方是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购买方应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科目,并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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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实际缴纳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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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入的无形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否则,如果用于非应税项目,如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再转出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请注意,具体会计处理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适用的税法规定,确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