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是这样规定的: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如果业务招待费超过了销售收入的0.5%,超出部分不能扣除;同时,即使业务招待费没有达到销售收入的0.5%,也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来扣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未达到扣除标准的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如果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超过了上述扣除限额,应将超出部分的40%(即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40%)调增到应纳税所得额中。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