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以法院裁定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中确定的股权价值为公允价值吗
在债务重组中,如果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中确定了股权价值,这个价值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一个参考,但不一定是公允价值的最终确定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允价值应当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即在活跃市场中,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之间的交易价格。如果存在活跃市场报价,应当以该报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在没有活跃市场报价的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采用估值技术,如现金流折现法、市场比较法等,来估计公允价值。
在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中,股权价值可能是基于某种估值方法得出的,但该估值可能受到特定情境和假设的影响,因此在确定公允价值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其他市场数据进行验证。如果法院裁定的股权价值能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并且考虑了所有相关因素,那么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依据。否则,企业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整或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