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和其他公司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持股34%,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2025年上市公司公告了向这个合伙企业发行股票,A公司持有合伙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买卖股票盈利,A公司的该笔投资是否应该放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的规定,如果A公司持有合伙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即出于交易目的,那么A公司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此,A公司的这笔投资应该放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