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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资金借贷: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详解
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对于集团之间资金的无偿借贷,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在上述时间段内,这部分资金借贷在增值税上是免税的,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然而,对于企业所得税,集团内部的无偿借贷通常不被视为销售,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可能会审查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防止避税。如果借贷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能会调整企业的应税所得。

总结来说,根据上述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集团内部的资金无偿借贷在增值税上是免征的,而在企业所得税上,通常不需要视同销售。但具体的税务处理应结合最新的税法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