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思卖给万年联显、联信康的业务都是有实物流转的,我司也有驻场质检人员在现场,在那边也有场地,控制权和风险都是有交割的,是否可以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章 确认-第五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判断企业是否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时,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企业控制该商品,则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控制该商品,则其身份为代理人,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在本案例中,联思卖给万年联显、联信康的业务中存在实物流转,联思公司有驻场质检人员在现场,并且在交易地点拥有场地,这表明联思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承担了存货的风险和报酬,且控制权在交割时转移。因此,联思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被视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然而,为了做出最终判断,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联思公司是否能够自主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是否承担了与客户或供应商相关的信用风险等。如果这些条件也支持联思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的角色,则应当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如果联思公司仅仅是作为代理人参与交易,没有承担主要风险和报酬,且不具有价格决定权,则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