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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GAAP下:子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母公司能否担保应收账款?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服务协议,A公司催要B公司多次无果。并于报告日前对其进行起诉进行保全,且B公司为C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C公司作为股东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偿还,在此情况下A公司是否可以不对B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坏账计提?在USGAAP下

根据ASC 310-10-35条款,企业应当在信息表明应收账款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时,对应收账款进行坏账准备的计提。即使B公司是C公司的分公司,且C公司作为股东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偿还,这并不代表A公司能够从C公司直接收回款项。A公司需要评估B公司的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如果存在收款的不确定性,应当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在此案例中,A公司已经对B公司进行了起诉,这表明A公司认为存在收款风险。因此,即使B公司是C公司的分公司,A公司也应当根据其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坏账准备的计提。如果A公司认为B公司的应收账款最终能够收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计提较低的坏账准备;反之,如果收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则应计提较高的坏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