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速公路的国有企业经营期满时,资产要上交给国家,此时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经营期满时,国有企业需要将高速公路资产上交给国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如果企业的建造服务和运营服务均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且满足在某一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企业应当在运营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收入,并对相关成本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当运营期满,资产移交给政府方时,不再确认新的收入,但可能涉及对无形资产(如收费权)的处置或结转。如果企业对路面翻修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那么相关的支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在资产移交时,企业应将与该高速公路相关的无形资产(如收费权)的账面价值转销,不再保留相关资产。如果有未摊销的借款费用与该资产相关且满足资本化条件,应将这部分资本化利息一并转销。同时,根据合同规定,可能涉及对基础设施的任何剩余价值的处理,这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或损失。
请注意,如果高速公路资产在运营期间未计提折旧,那么在移交时不需要追溯调整折旧。但是,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这一事项,包括资产的转移、相关收入的确认和终止,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