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释ASC 606的可变对价在实务中的应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中的第十六条,可变对价是指合同中存在价格可能发生变化的部分。企业应当基于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来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这个估计数不应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这意味着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要重新评估可变对价的金额,并根据需要调整收入的确认。
如果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企业需要根据准则中的第二十五条来处理。具体来说: 1. 如果合同变更属于增加新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将可变对价的变动与相关的新旧合同关联,并按照准则进行分摊。 2. 如果合同变更仅影响原有可变对价,企业应先按照原合同基础分摊,然后根据新合同基础再次分摊剩余的可变对价变动。 3. 对于其他情况的可变对价变动,企业应将其分摊至合同变更后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面临诸如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合同现金流基础变更的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此类变更可能导致金融资产或负债合同的现金流量基础变化。如果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企业应调整未来现金流量并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如果同时有其他变更,企业应先处理基准利率改革的影响,然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评估其他变更是否导致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或负债。
总的来说,处理可变对价的关键在于合理估计和适时调整,确保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并遵循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