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22年年末所有者权益合计数为1000万元,2×23年实现净利润800万元,2×23年3月宣告分配上年度现金股利200万元;2×23年8月发现2×21年、2×22年行政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分别少提折旧100万元和150万元(达到重要性要求)。甲公司自2×22年4月1日起持有乙公司20%的股权(具有重大影响),2×23年10月乙公司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该项转换导致乙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增加300万元,乙公司2×23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因素,则甲公司2×23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数“本年年末余额”项目应列示的金额是( )万元。
甲公司2×23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数“本年年末余额”项目列示的金额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 年末所有者权益合计数的基础是2×22年的年末数,即1000万元。
- 2×23年实现净利润800万元,增加所有者权益。
- 宣告分配上年度现金股利200万元,减少所有者权益。
- 发现的前期少提折旧,2×21年和2×22年共少提250万元(100万元 + 150万元),这部分需要调整留存收益,增加所有者权益。
- 持有乙公司20%股权,乙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增加300万元,甲公司应按比例确认其份额,即60万元(300万元 × 20%),计入所有者权益。
- 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万元,甲公司应按比例确认其份额,即20万元(100万元 × 20%),计入所有者权益。
计算如下: ( 1000万元(2×22年末余额) + 800万元(净利润) - 200万元(现金股利) + 250万元(前期折旧调整) + 60万元(乙公司其他综合收益份额) + 20万元(乙公司净利润份额) )
( = 1000 + 800 - 200 + 250 + 60 + 20 ) ( = 1930万元 )
因此,甲公司2×23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数“本年年末余额”项目应列示的金额是19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