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具体的条文依据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通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第五条,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这些附加税费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同时,由于它们不是所得税减免,因此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包含在增值税的处理中,而是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作为费用在发生时确认。在财务报表列报时,这些附加税费会体现在利润表的“税金及附加”项目,而不是通常理解的“应交税金”中。因此,报表列报时,它们不会被包含在“应交税费”的总额中,而是体现在费用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