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入6个月到期的大额存单,合同约定不可提前支取,公司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到期收取利息,那么期末余额列报在什么科目中?是否可以作为现流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提供准则解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通常,期限短指的是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由于公司购入的6个月到期的大额存单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且合同约定不可提前支取,这意味着它不符合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因此,该大额存单在期末余额应列报在非现金等价物的相应科目中,例如“其他流动资产”或类似科目,而不是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在现金流量表中,这项投资不会被列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如果公司在到期时收到利息,那么相关的现金流入应在投资活动现金流量部分反映,例如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