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内,承租人由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租赁初始确认时按照含税金额进行测算,企业在变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按照实际支付的不含税金额做租赁负债的减少,在租赁结束时租赁负债仍有税金余额,使用权资产与财务费用无余额,租赁负债的余额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若租赁负债的账面余额中包含未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部分税额在实际支付时可以从应交增值税中抵扣。因此,当租赁结束时,如果租赁负债仍有税金余额,且使用权资产与财务费用无余额,那么这个税金余额不再对应任何资产或费用,应当将剩余的税金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类似科目,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