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A收到公司B的投资款,但公司B在2018年2,000万元投资款对应的公司的50万股股份,
回购价款按照投资款加上按照年利率4%单利计算的投资回报(自投资款支付之日起开
始计息自本协议签署日止息),分期支付。双方明确,标的股份为一次性回购,回购价款分期支付,共分了5期,其中第一期的该期股份回购对价636.27万元。公司A应该如何做会计处理
公司A在回购公司B的股份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中的第三十八条处理,由于回购价格包含了投资款加上年利率4%的单利回报,这表明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租赁或融资交易,而是一种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的规定,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库存股)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得确认金融资产。
因此,公司A在第一期回购股份时,会计处理如下:
- 计算第一期回购对价636.27万元,这部分包括了投资本金和利息。
- 确认库存股:借记“库存股”科目,金额为50万股对应的金额(即636.27万元中与股份面值相对应的部分)。
- 减少所有者权益: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金额为636.27万元中超出股份面值的部分(即利息)。
- 资金流出: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金额为636.27万元。
后续的四期回购对价处理方式类似,每次回购时都需要根据回购价款计算本金和利息,然后相应调整库存股和所有者权益。在整个回购过程中,公司A应确保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回购,并在每期回购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