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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规定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税前扣除文件规定

关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的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6号《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如果是收益性支出,可以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如果是资本性支出,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参照所在地的具体税务政策执行,确保符合当地的规定。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企业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安全生产费,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