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初始确认未经过评估,无公允价值,可以按照使用账面价值吗
在权益法下初始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没有经过评估且无法获得公允价值,通常情况下是按照投资成本来计量的。投资成本通常是投资方实际支付的对价,包括购买价款和其他直接相关的费用。如果投资成本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不调整,那么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将基于这个成本。
然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那么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而不适用权益法。在这种情况下,后续计量不涉及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损益调整账面价值,而是根据被投资单位的分红来调整。
如果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适用权益法,那么在初始确认时,如果无法确定公允价值,理论上应以成本计量。但实践中,投资方通常需要获取被投资单位的相关信息,以尽可能估算公允价值。如果确实无法获得公允价值,成本可能被视为最佳估计,但这是一种特殊情况。
总的来说,如果权益法初始确认时无公允价值,且无法评估,可以按照投资成本作为初始计量的基础,但需要在后续的会计期间内根据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