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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费用处理:哪些可递延,哪些需当期费用化?
哪些费用应该计入递延上市费用,境外注册代理费,FA财务咨询费用,审计费用,上市律师费,哪些可以递延,哪些需要当期费用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一部分可以递延,一部分需要当期费用化。通常,以下规则适用于这些费用:

  1. 直接与新股发行相关的增量费用,例如保荐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承销费、上网发行费、验资费、初始登记费等,可以在股票发行溢价中扣减,即这些费用可以被视为递延,从资本公积中扣除(如果适用)。

  2. 上市酒会费、财经公关费等与新发行股份不直接相关的费用,通常被认为是与当期活动相关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费用化。

  3. 境外注册代理费、FA财务咨询费用、审计费用和上市律师费,这些费用通常与发行过程直接相关,如果它们是增量费用并且与新发行股份直接关联,那么它们可能可以被视为递延费用,从股票发行溢价中扣减。如果这些费用与现有股份上市而非新股份发行相关,或者不是增量费用,那么它们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因此,判断这些费用是否递延或费用化,关键在于它们是否与新发行股份直接相关且是增量费用。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通常可以递延;否则,应作为当期费用化。具体会计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