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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销售:车电分离模式下整车企业的收入确认原则
请问,目前新能源汽车销售存在的“车电分离”模式中,对于整车制造销售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是按照整车开具的发票确认收入,还是只能确认无动力车身的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章 计量-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在“车电分离”模式中,如果整车制造销售企业与客户的合同是基于整车销售的,那么应当按照整车的单独售价确认收入。如果合同中将动力电池和车身分开销售,并且可以观察到动力电池和无动力车身的单独售价,则应当分别确认动力电池和无动力车身的收入。如果无法直接观察到单独售价,企业应当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并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因此,具体的收入确认方法取决于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条款以及是否能够观察到或合理估计单独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