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背书的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准则上不允许终止确认的话,应该作何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已背书的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不应终止确认。这意味着企业仍需保留该票据在财务报表上的记录,并继续承担票据付款的责任。在背书转让时,企业应当根据票据的公允价值变动和相关费用(如贴现息)进行会计处理。如果票据被贴现,收到的金额(减去贴现息)应借记“银行存款”,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而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同时,由于存在追索权,企业需要持续监控票据的信用风险,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信用损失准备的规定,评估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如果票据到期未能得到偿付,企业可能需要履行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