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应收账款保理给银行,银行付钱给企业,合并范围内的供应商再将款付给银行,应当怎么披露,是否属于供应商融资
这种情况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安排的条款和条件、期初和期末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付款到期日区间等,以帮助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企业的负债、现金流以及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由于这是合并范围内的交易,内部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会被抵销,但对外披露时仍需要提供相关的信息。因此,企业需要在财务报告中详细说明这一融资安排,即使资金流经了银行,但最终涉及的是合并范围内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