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的资产组转让,转让方/受让方/合并的会计核算处理
在同一控制下的资产组转让中,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会计核算处理如下:
转让方: 1. 转让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不确认损益,而是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如果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再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 如果涉及固定资产,转让方不需要结转处置损益,因为这是在同一控制下的交易,不按公允价值计量。
受让方: 1. 受让的资产组应按转让方的账面价值入账,而不是公允价值。 2. 如果支付的对价超过所取得资产的账面价值,差额应增加资本公积,同样,如果支付的对价少于所取得资产的账面价值,差额应减少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时,依次减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这种处理方式是基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定,目的是保持合并前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