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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资产处置损失如何产生?
新租赁准则下什么情况会产生资产处置损失

在新租赁准则下,资产处置损失通常发生在承租人提前终止或缩减租赁范围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当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承租人需要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租赁的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损失则体现在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中。

例如,如果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或不能同比例减少后续租赁付款额,这相当于使用权资产的低价处置,因此会产生损失。即使在同比例减少租赁范围和租金的情况下,由于使用权资产的剩余价值可能低于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也可能导致资产处置损失。

此外,如果使用权资产在正常到期前处置,其产生的损益也需要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类似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提前处置的情况。因此,无论是由于违约责任导致的损失,还是使用权资产市场价值下降造成的损失,都会反映在资产处置损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