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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企业坏账准备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解析
亏损企业坏账准备要不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存在可以抵扣暂时性差异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企业存在坏账准备并且该坏账准备导致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那么该企业应当评估未来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利用这些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评估结果表明未来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评估表明未来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利用这些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那么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或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亏损企业可能存在将来利润不足以吸收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情况。因此,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亏损企业需要进行详细的可回收性评估,考虑是否能够在适用税法规定的时间框架内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评估存在不确定性或预测未来无法产生足够能利用这些差异来减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反,如果预计未来能够实现足够的盈利来抵扣这些差异,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