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
使用权资产在处置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9年1月1日修订),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余额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个损益通常体现在“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中。如果使用权资产在处置前已经发生了减值,那么在处置时还需要调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 计算处置净收益(或损失):处置收入 - 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 - 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余额 - 相关税费。 2. 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如“应收账款”),贷记“使用权资产”(反映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3. 若有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余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贷记“财务费用”。 4. 借记“资产处置损益”(若为净损失则贷记),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反映处置收入)。 5. 若使用权资产之前已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请注意,这里的处置收入是指因处置使用权资产而实际收到或应收的款项。如果处置产生的收益需要上缴财政,那么还需要额外的会计处理来记录这一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