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AI财务准则专家
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案例解析
甲公司以银行存款600000元购入A设备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当即投入使用。预计该设备无残值,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均采用年限平均法,会计规定折旧年限为6年,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5年。第一年年初无递延所得税余额。第一年年末,甲公司对A设备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其可收回金额为450000元。 第二年年末,甲公司对A设备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其可收回金额为300000元。 第三年年末,甲公司将该设备出售,收到全部出售价款200000元。 甲公司在这三年得税前会计利润分别为5000000元、6000000元和8000000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甲公司这三年除A设备之外没有发生任何其他的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不考虑增值税影响。 第三年应交所得税为(  )元。

第三年应交所得税的计算需要考虑A设备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及其影响。首先,我们分析A设备在各年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第一年: 会计上,A设备的折旧为600,000 / 6 = 100,000元,账面价值为600,000 - 100,000 = 500,000元。 税务上,A设备的折旧为600,000 / 5 = 120,000元,计税基础为600,000 - 120,000 = 480,000元。 因此,第一年年末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000元(500,000 - 480,000),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000元(20,000 * 25%)。

第二年: 会计上,A设备的账面价值为500,000 - 100,000 = 400,000元。 税务上,A设备的计税基础为480,000 - 120,000 = 360,000元。 减值测试后,会计上A设备的账面价值减至300,000元,但税务上仍为360,000元。 因此,第二年年末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000元(300,000 - 360,000),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元(40,000 * 25%)。

第三年: A设备出售,收到200,000元,会计上不再有账面价值,税务上计税基础为360,000 - 120,000 = 240,000元。 出售损失100,000元(300,000 - 200,000)在会计上可抵扣,税务上同样可抵扣。

现在计算第三年的应交所得税: 1. 会计利润为8,000,000元。 2. 减去A设备的出售损失100,000元,调整后的会计利润为7,900,000元。 3. 加回A设备的税务折旧120,000元,调整后的应税所得为8,020,000元。 4. 应交所得税为8,020,000 * 25% = 2,005,000元。

考虑到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影响: - 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元在出售时转回,减少应交所得税10,000元。 - 递延所得税负债5,000元在出售时转回,减少应交所得税5,000元。

因此,第三年应交所得税为2,005,000 - 10,000 + 5,000 = 1,9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