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年应交所得税的计算需要考虑A设备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及其影响。首先,我们分析A设备在各年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第一年: 会计上,A设备的折旧为600,000 / 6 = 100,000元,账面价值为600,000 - 100,000 = 500,000元。 税务上,A设备的折旧为600,000 / 5 = 120,000元,计税基础为600,000 - 120,000 = 480,000元。 因此,第一年年末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000元(500,000 - 480,000),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000元(20,000 * 25%)。
第二年: 会计上,A设备的账面价值为500,000 - 100,000 = 400,000元。 税务上,A设备的计税基础为480,000 - 120,000 = 360,000元。 减值测试后,会计上A设备的账面价值减至300,000元,但税务上仍为360,000元。 因此,第二年年末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000元(300,000 - 360,000),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元(40,000 * 25%)。
第三年: A设备出售,收到200,000元,会计上不再有账面价值,税务上计税基础为360,000 - 120,000 = 240,000元。 出售损失100,000元(300,000 - 200,000)在会计上可抵扣,税务上同样可抵扣。
现在计算第三年的应交所得税: 1. 会计利润为8,000,000元。 2. 减去A设备的出售损失100,000元,调整后的会计利润为7,900,000元。 3. 加回A设备的税务折旧120,000元,调整后的应税所得为8,020,000元。 4. 应交所得税为8,020,000 * 25% = 2,005,000元。
考虑到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影响: - 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元在出售时转回,减少应交所得税10,000元。 - 递延所得税负债5,000元在出售时转回,减少应交所得税5,000元。
因此,第三年应交所得税为2,005,000 - 10,000 + 5,000 = 1,9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