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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第五十四条详解: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金融负债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第五十四条原文是什么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第五十四条的原文是: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间段内。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到期期限分析所披露的金额。如分期付款的,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财务担保合同形成的金融负债,担保人应当将最大担保金额列入相关方可以要求支付的最早时间段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