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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先出法核算原材料成本:如何计算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某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原材料,2017年3月1日库存甲材料500千克,实际成本为3 000元;3月5日购入甲材料1 200千克,实际成本为7 440元;3月8日购入甲材料300千克,实际成本为1 830元;3月10日发出甲材料900千克。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发出的甲材料实际成本为多少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采用先进先出法,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

在本案例中,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原材料,因此发出的甲材料实际成本计算如下:

  1. 首先发出3月1日库存的甲材料500千克,成本为3,000元。
  2. 然后发出3月5日购入的甲材料400千克(因为需要发出900千克,已经发出500千克,所以剩余400千克),成本为7,440元/1,200千克*400千克。

计算结果为: 3,000元(期初库存成本)+ (7,440元/1,200千克*400千克) = 3,000元 + 2,480元 = 5,480元。

因此,该企业发出的甲材料实际成本为5,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