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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实例:分期收款销售大型设备的处理
利华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20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东方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00 000 000元, 增值税共计26000000,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的成本为150 000 000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60 000 000元。利华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相应价款和销项税额。应如何进行会计分录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企业应当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约定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在本例中,利华公司在2020年1月1日销售大型设备时,应按现销价格160 000 000元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需要单独处理。以下是会计分录:

  1. 收到第一笔款项时(假设每期收款额为40 000 000元,包括增值税6 00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46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000 000
  1.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30 000 000

后续每年收到款项时,重复上述分录,直到所有款项收齐。需要注意的是,长期应收款的余额应逐年减少,直到与累计确认的收入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