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有A/B/C公司,A公司是B公司的关联公司;C公司是一家直升机运输服务提供商。A公司拥有直升机1台,A公司需要C公司为其所拥有的直升机提供托管、运输等服务,但因为合规性问题,A不能直接向C采购托管服务。故A公司先将直升机卖给B公司,由B公司得到这台飞机的所有权后,再与C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出租这台飞机给C公司,B向C收取租金。C公司租入这台飞机后,再使用这台飞机为A提供直升机服务,A向C支付运输服务费。B向C收取的所有租金,A公司向C公司采购直升机服务时,均会进行补偿,在租金的基础上加成支付服务费。B与C公司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没有B的允许,C不可以随意使用B的飞机用作除为A公司提供的服务以外的活动,即没有控制权,直升机只能用作A需要的飞机服务。作为C公司,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 -第五章 售后租回交易-第五十二条,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在本案例中,C公司作为承租人,租入B公司的直升机并为A公司提供服务。由于租赁合同中约定了C公司没有控制权,直升机只能用作A公司需要的服务,这可能意味着C公司并没有获得直升机的实质控制权。因此,C公司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判断这是否构成一项售后租回交易。
如果判断为售后租回交易,C公司应继续确认该直升机作为资产,并确认与之相关的金融负债。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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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开始时,C公司应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按照直升机的公允价值或者租赁负债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则按照租赁支付的现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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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期间,C公司应根据租赁合同的条款,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并对租赁负债计算利息费用,同时确认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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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C公司向A公司提供的直升机服务,C公司应根据服务合同的条款确认相应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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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C公司收取的租金和A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存在补偿关系,C公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预付款或额外融资的情况,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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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B公司和A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C公司在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
综上所述,C公司的会计处理需要基于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与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