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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何调整国资委公司期初数?
国资委公司同一控制要追溯调整期初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母公司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这意味着在国资委公司进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需要追溯调整期初数,以反映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的情况。如果合并发生在报告期中间,需要调整期初数以及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