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收入准则,现金折扣应如何做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时,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因此,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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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实现时,企业应按未扣除现金折扣的全额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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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客户在折扣期内付款并享受现金折扣时,实际发生的折扣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借: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例如,销售价格10,000元,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客户在10天内付款享受2%的折扣,实际支付9,800元。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客户付款时享受折扣: 借:银行存款 9,8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10,000
这样,现金折扣不影响销售收入的确认,而是作为财务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