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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会计处理及准则解析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1. 当企业计划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来回收其账面价值时,应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需满足以下条件: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且该分类在短期内(通常3个月内)很可能满足其他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
  3. 非流动资产一旦划分为持有待售,应停止使用相关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并按照公允价值减去估计的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若无法可靠估计公允价值,应以其账面价值为基础。
  4. 如果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的条件,不应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5.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如果部分资产不再满足持有待售条件,应将整个处置组重新评估,如果新组成的处置组满足持有待售条件,应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否则,仅将满足条件的部分单独划分为持有待售。

会计处理如下: - 将非流动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后,借记“持有待售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摊销等,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按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同时,若已计提减值准备,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 对于相关负债,借记“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持有待售负债”科目。

请注意,持有待售资产的分类和计量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准则进行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