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A持有公司10.57%的股份,但不是公司高管,仅是公司董事,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B离职,将B员工所持有的0.83%股份转让给股东A,请问需要对股东A确认股份支付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以发行股份或支付以自身股份为基础的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换取职工(或供应商、接受服务的其他方)提供的商品、劳务的交易或者事件。股份支付交易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在这个案例中应判断转让股份给股东A是否为对其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偿,股东A的身份是否与提供服务相关。如果这次股份转让与员工B离职条件或员工B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有关,且股份转让价格不公允,那么这可能会被认定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部分,无论股东A是否是公司的高管。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将股份支付的激励对象限定为职工或其他方,而并不局限于是否为公司高管。因此,尽管股东A不是公司高管,只要是作为公司董事的身份,其受让员工B的股份视作与公司服务相关,则此次股权转让就可能被视为股份支付的一部分。
进一步地,需要依据相关条款对转让股份的具体情况分析,例如转让价格是否公允、转让行为背后的意图等。如果转让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可能表明这笔交易包含了对董事A提供服务的补偿成分。若全部信息指向股份转让与服务提供相关,则应确认为股份支付。
根据该案例所提供的信息,股东A受让员工B离职后股份的具体情况、转让价格等关键信息不足以作出最终判断。需要收集更多信息来确定是否需要对股东A确认股份支付。如果转让被认定为股份支付,企业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