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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同一客户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时如何处理应收应付
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应收能抵应付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的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包括企业具有当前可执行的法定权利进行抵销,并且计划以净额结算。如果企业与交易对手方没有书面的净额结算约定,仅凭口头默契或多年惯例,可能不足以构成法定抵消权。因此,在没有明确的净额结算协议或法定权利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一般不能相互抵销后以净额列报。

在涉及同一客户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的场景中,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净额结算,通常需要分别确认和计量销售和采购产生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简单地进行抵销。只有在满足上述抵销条件时,才可以在财务报表中以净额列示。

因此,如果企业与客户之间没有明确的净额结算安排,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不能相互抵销后采用净额列报为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