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科山西和离柳公司签了一个大的工程合同,这个活儿还有煤科院和一个叫开源的公司他们三家一起干(他们签了个联合协议体的一个啥东西)但总的牵头是煤科山西来牵头干活,业务上所有的对接也都是由山西院来对接。整体的开票和回款都是山西院来做,然后煤科院和开源再分别给山西院开票。今天煤科山西刚开出来一大笔发票,我想着得确认收入呢。我就去问王鑫得咋做 她说煤科山西业务有点类似贸易类的交易 所以确认收入得用净额法来确认 但是刚业务给我那些确认收入的工程量进度结算单 我看上面日期有2月 3月 4月的 但是发票开出来是5月份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当企业提供劳务或建造合同服务时,应当在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计量、交易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收入。在这个案例中,煤科山西、煤科院和开源公司形成了一个联合协议体,煤科山西作为牵头方负责业务对接和开票回款。尽管王鑫提到煤科山西的业务有些类似贸易类交易,但根据描述,这是一个工程合同,因此应适用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
确认收入的时点通常与工程价款结算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相关。如果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应先记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结算,应直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至于收入确认,由于存在多个参与方,但煤科山西是牵头方,它应该根据其在工程中的工作量和合同约定来确认收入。如果工程进度结算单显示了2月、3月、4月的进度,但发票在5月开具,煤科山西应基于这些月份已完成的工作量来确认收入,而不是等到发票开具时才一次性确认。这符合完工百分比法,即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完工进度,并据此确认收入。
因此,煤科山西应根据2月至4月的工程进度,结合合同成本和预计总成本,计算这段时间内的完工进度,并据此确认相应比例的收入。同时,根据开具的发票金额,确认5月份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确认的收入应该是净额,即扣除支付给煤科院和开源公司的部分后的金额,因为它们也会向煤科山西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