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可扣除的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企业所得税税款;
- 税收滞纳金;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上述支出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