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并进行相应的税务调整。具体到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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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如果企业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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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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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超过部分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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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捐赠支出有一定的扣除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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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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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利息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的部分,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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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的纳税调整:如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超过税法规定的比例,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情况,都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企业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应详细审查各项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确保应纳税所得额的准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