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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四章 披露-第十一条,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因此,关联方交易涉及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各项。在处理关联方交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交易类型,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