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2O要算进店铺收入还是电商官网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三条,企业在处理收入时,需要评估交易的具体性质,包括是否涉及单独的服务或履约义务。对于O2O(Online to Offline)模式,即线上到线下的商业模式,其收入应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性质和地点来确定。
如果O2O交易中,线上部分主要负责订单接收和支付处理,而实际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是在线下店铺完成的,那么这部分收入应归类为店铺收入。因为实际的履约行为(如商品交付或服务提供)是在线下店铺进行的。
相反,如果线上平台不仅负责订单和支付,还涉及商品的配送或服务的远程提供,那么这部分收入可能应归类为电商官网收入。
因此,O2O收入应根据实际履约行为的发生地点和性质来决定是归入店铺收入还是电商官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