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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减值会计处理及后续影响解析
固定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第十六条,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例如,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将根据计提的减值准备相应抵减,固定资产在未来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新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提每期折旧。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时,才可予以转出。

因此,对于固定资产的减值,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果发生减值,应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在后续期间,应调整折旧费用,以反映减值后的资产账面价值。